孟子正義論
五、正義與正當:正義原則中的正當性原則
孟子所謂“義”的第一層基本含義就是“正”,實際指涉的是正義原則中的正當性原則(Principle of Properness)。這里的關(guān)鍵詞就是“正”:“義,人之正路也。”(《離婁上》)這種“正”首先指的行為正當。這里要求首先“正己”:“仁者如射:射者正己而后發(fā);發(fā)而不中,不怨勝己者,反求諸己而已矣?!?《公孫丑上》)“吾未聞枉己而正人者也,況辱己以正天下者乎?”(《萬章上》)“愛人不親,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禮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其身正,而天下歸之。”(《離婁上》)這就是說,正己然后才能正人。例如對于君主:“惟大人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離婁上》)又如談到戰(zhàn)爭:“征之為言,正也?!?《盡心下》)總之,“正己”然后才能“正物”:“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盡心上》)這就是孟子所給出的問題結(jié)構(gòu):正己→正物。這其實是儒家的一般的問題結(jié)構(gòu),例如內(nèi)圣與外王、修身與治國、明德與親民等。正己與正物,所要求的都是行為正當。
所“正”之“物”,當然包括了制度規(guī)范。例如,孟子談到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制度:
夫仁政必自經(jīng)界始。經(jīng)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jīng)界;經(jīng)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xiāng),鄉(xiāng)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滕文公上》)
這里的關(guān)鍵并不在于孟子給出的具體的制度設(shè)計方案,那是根據(jù)當時社會的生存方式制定的;關(guān)鍵在于“經(jīng)界既正,分田制祿”,這是關(guān)于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制度的更為一般的制度設(shè)計要求。
孟子在這里同時涉及了公利與私利的問題,即“私田”與“公田”問題。正當性原則所要求的,當然不是什么“公而忘私”、“無私奉獻”,然而卻是先公后私,這是一種超越愛的差等性的推擴。正如上文已經(jīng)談到的,義之為正當性,源自推擴,這種推擴是對愛的差等性的超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对姟吩疲骸靶逃诠哑?,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毖耘e斯心加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無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焉,善推其所為而已矣。(《梁惠王上》)
仁者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不仁者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盡心下》)
人皆有所不忍,達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為,達之于其所為,義也。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受“爾”、“汝”之實,無所往而不為義也。(《盡心下》)
這里所謂“充”就是“擴而充之”(《公孫丑上》),也就是推擴:在愛己、利己時,必須愛親、利親;在愛親、利親時,必須愛人、利人;在愛人、利人時,必須愛物、利物。假如沒有這樣的推擴,那就是不“正”的,也就是不“義”的。簡而言之,正當性原則所要求的就是尊重他者的利益。這里所涉及的是社會利益的分配問題。
這個原則當然也適用于制度規(guī)范的建構(gòu):社會規(guī)范的建構(gòu)者、社會制度的制定者,必須尊重他者的利益;否則,其所建構(gòu)的制度規(guī)范就是不正當、不正義的。這個正當性原則是“天經(jīng)地義”,所以:“君子反經(jīng)而已矣。經(jīng)正,則庶民興;庶民興,斯無邪慝矣?!?《盡心下》)
所謂他者的利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利益物是不可分割的,例如社會的公共設(shè)施、或者某種群體共有的價值觀念,這是一種公共性的利益物(public interests),是不可能通過分割而分配給社會成員的;另一類利益物則是可以分割的,例如社會的另外許多財富形式,可以通過分割而分配給社會成員,最終成為一種私人性的利益物(private interests)。為此,我們將對所謂“正當”加以這樣一種區(qū)分:對群體公利的尊重,我們稱之為“公正”(Impartiality);對他者私利的尊重,我們稱之為“公平”(Fairness)。
1、公正性準則(Criterion of Impartiality)
公正性準則所要求的,是在制度規(guī)范建構(gòu)中對公共利益的尊重。
孟子正義論之公正性準則所要求的是這樣一種“推”或“推擴”:“推己及人”在這里意味著推私及公,從私人利益推擴到公共利益。我們來看孟子的一段議論:
滕文公問為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民之為道也,有恒產(chǎn)者有恒心,無恒產(chǎn)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賢君必恭儉禮下,取于民有制?!?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滕文公上》)
盡管古代并沒有現(xiàn)代意義的“公”與“私”之分,但更為一般的公(public)私(private)之分卻是古今中外所共通的利益分界,現(xiàn)代意義的公私之分其實只是一般意義的公私之分的一種特定歷史形態(tài)而已。孟子在此所論,有幾層意思是特別值得注意的:第一,“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這是先公后私的原則,這一點所論及的也就是上述公正性問題。第二,制度的設(shè)計必須保證人民擁有自己的私有財產(chǎn)、私利;第三,三代的賦稅制度不同,但有一致之處,就是“什一”,這里涉及的是公利與私利之間的分配比例問題。后面這兩點所論及的是下述公平性問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