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正義論
孟子提出的“仁政”,其實就是他所設計的一套制度規(guī)范:“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guī)矩,不能成方員;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假如沒有這種“規(guī)矩”,就會“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上無禮,下無學,賤民興,喪無日矣!”所以,“圣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guī)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均見《離婁上》)
孟子與農(nóng)家的那場著名辯論,其實質(zhì)是主張有社會分工的制度與主張無社會分工的制度之間的辯論。孟子認為社會分工乃是一種普世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總是正義的,故稱之為“通義”:
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義也?!?圣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蛳啾遁?,或相什百,或相千萬。子比而同之,是亂天下也。(《滕文公上》)
這里的“物之不齊”,讓人想到莊子的相反觀念“齊物”(《莊子·齊物論》[7])。其實在孟子、儒家思想中,也存在著可以對應于莊子“齊物”的觀念,就是“一體之仁”、“一視同仁”,亦即儒家仁愛觀念當中的與“差等”相補充的“平等”觀念(這兩方面才能構(gòu)成完整的儒家“仁愛”觀念),但那是在本源性的仁愛情感的層級上來講的;而在形而下的禮制的層級上,社會秩序所需要的恰恰是“有別”,亦即所謂“樂合同,禮別異”(《荀子·樂論》[8]),“別異”的一個基本方面就是社會分工,故稱之為“通義”(普遍正義)。此“義”正是由“仁”到“禮”的轉(zhuǎn)樞。
更進一步分析,孟子、乃至整個儒家所說的“義”有兩層不同的意義:一是對行為性質(zhì)的價值判定,是說一種行為符合某種現(xiàn)存既有的制度規(guī)范;二是對這種制度規(guī)范本身的價值判定,是說這種制度規(guī)范本身是正當而適宜的。正義論所要著重研究的是后者,因為后者是更根本的問題:一種符合某種制度規(guī)范的行為之所以被判定為正義的,根本是因為這種制度規(guī)范本身被判定為正義的;否則,一種行為即便符合制度規(guī)范,也未必是正義的行為。通俗地說,人要遵紀守法,前提是這種法紀本身是正義的。實際上,制度規(guī)范本身也是一種行為的結(jié)果,因為制度規(guī)范的建構(gòu)活動本身是一種行為;判定這種行為的正義與否,根本上當然不是現(xiàn)行既有的制度規(guī)范,而是正義原則。所以,孟子認為,行為的根本依據(jù)不是禮制,而是正義:“非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御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萬章上》)這就是說,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其所取之者,義乎、不義乎?”(《萬章下》)正義論的宗旨,也就是探究如何建構(gòu)一種正義的制度規(guī)范。
為此,我們來看一則故事:齊王召見孟子,孟子稱病不見;景子不以為然,認為孟子違禮。于是就有下面一段對話:
景子曰:“……《禮》曰:‘父召,無諾;君命召,不俟駕。’固將朝也,聞王命而遂不果,宜與夫禮若不相似然?!?孟子)曰:“豈謂是與?曾子曰:‘晉楚之富,不可及也。彼以其富,我以吾仁;彼以其爵,我以吾義。吾何慊乎哉?’夫豈不義而曾子言之?是或一道也。…… 故將大有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謀焉,則就之。其尊德樂道,不如是不足以有為也。故湯之于伊尹,學焉而后臣之,故不勞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學焉而后臣之,故不勞而霸。今天下地丑德齊,莫能相尚。無他,好臣其所教,而不好臣其所受教。湯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則不敢召。管仲且猶不可召,而況不為管仲者乎?”(《公孫丑下》)
景子引證《禮》所規(guī)定的行為規(guī)范“君命召不俟駕”,據(jù)此指責孟子違“禮”,而孟子則以“仁”與“義”對之。這就是說,在孟子看來,“君命召不俟駕”的禮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義的,所以不必遵行。故孟子說:“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離婁下》)所謂“非禮之禮”是說它固然是一種禮,但它不是正當適宜的、而是“非義”的禮。
對于不正義的制度規(guī)范,孟子要求盡快去除之,例如:
戴盈之曰:“什一,去關(guān)市之征,今茲未能。請輕之,以待來年,然后已,何如?”孟子曰:“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唬骸垞p之,月攘一雞;以待來年,然后已?!缰浞橇x,斯速已矣,何待來年?”(《滕文公下》)
這就是孟子認定的“禮”與“義”之間的關(guān)系:禮必須合乎義;義是直接指向禮、而作為禮之根據(jù)的價值原則。孟子認為,以這種正義原則為價值根據(jù),制度規(guī)范是可以、甚至是必須加以因時因地的改變的。這其實也就是孔子提出的禮有“損益”(《論語·為政》)思想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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