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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精致的正義論體系──《正義論》譯者前言

    而體現(xiàn)這一正義觀的兩個正義原則通過幾次過渡性的陳述而達到的最后陳述則是:

    第一個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平等自由原則)。

    第二個正義原則:社會的和經(jīng)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

    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jīng)濟利益的部分,第一個原則要處理前一方面的問題,第二個原則則要處理后一方面的問題。

    我們要注意這樣一個轉(zhuǎn)換:即從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到兩個正義原則的最后陳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是理解羅爾斯正義論的一個關鍵。羅爾斯實際上總是從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來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種不平等,換言之,他的理論反映了一種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一種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或再分配使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的愿望。羅爾斯挑選出一種特殊地位(最少受惠者的地位),這不僅是理論上的簡化所需要的(論證"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要復雜得多),而且使兩個正義原則不僅僅是上述一般正義觀的簡單展開,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傾向化,使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成為一種獨具特色的理論。

    要解釋清楚"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還有兩件理論上的工作要做,這就是:(1)怎樣鑒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樣衡量人們的利益,或者說合法期望的水平?對于前者,羅爾斯認為:每個人都占據(jù)兩種地位,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權力與財富通常結為一體);這樣,確定最少受惠者可通過選擇某一特定社會地位(如非熟練工人),或按達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標準來進行。至于對人們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羅爾斯則認為期望即等于基本社會善的指標,如果說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滿足,那么基本的社會善就是一個理性人無論他想要別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善。這些基本的社會善包括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

    但是,我們還注意到一個情況:即我們所看到的正義原則不是一個,而是兩個,不是象功利主義、至善論那樣只有一個單獨的最后標準(功利或至善),而直覺主義的正義論按羅爾斯的話來說,"只是半個正義觀",因為它停留在一批最后標準上就認為它們是不可追溯的而逡巡不前了,不去尋找那種唯一的根本標準,這在理論上是不徹底的,且易走向相對主義。羅爾斯認為: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并不能完全排除對直覺的依賴,但他試圖從幾個方面來限制直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種詞典式序列來正視兩個原則孰先孰后的優(yōu)先性問題。他認為第一原則優(yōu)先于第二個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又優(yōu)先于差別原則,只有在充分滿足了前一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后一原則,這樣,就有了兩個優(yōu)先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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