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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的員工享受哪些權(quán)利?

      試用期的員工享受哪些權(quán)利?

      答案:大學生,職高生畢業(yè)季即將來臨,學生初入職場,告別校園生活,開始展開人生新的旅途,大部分求職者滿懷希望,自信滿滿,希望能夠順利透過用人單位的門檻——試用期!但是小編提醒:面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損害勞動者權(quán)利的違法行為,那么,試用期的員工享受哪些權(quán)利?

      案例一:【試用期社保需正常繳納】

      2013年6月,小劉被某食品公司錄取,入職后公司告知小劉試用期三個月,試用合格后公司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入職一個月后,小劉認為公司此舉不妥,就與對方溝通希望能夠及時繳納社會保險,但被公司拒絕。小劉最終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補償金得到支持。

      試用期內(nèi)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做法,但實際上,勞動關(guān)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

      案例二:【試用期合同為正式合同】

      小譚到一家藥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六個月期限的試用期合同。小譚試用期滿后表現(xiàn)良好,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想繼續(xù)留用小譚,提出再簽訂一份一年期的合同,此時,小譚主張已經(jīng)簽訂過兩次合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能同意。小譚起訴后,法院支持了小譚的主張。

      《提醒》: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連續(xù)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三:【試用時間法律有規(guī)定】

      2014年2月,小張與某科貿(mào)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開始的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每月2500元,轉(zhuǎn)正后每月3000元。入職三個月后,小張從公司辭職,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4月試用期工資與轉(zhuǎn)正工資之間的工資差額500元。仲裁裁決支持小張的申訴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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