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馬威中國91名合伙人因藐視法庭收傳票
來 源:繼民財經匯微信公眾號發(fā)表日期:2017-12-22
畢馬威在南非的危機尚未最終消除,而沒有想到的是,現在,畢馬威中國(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卻爆發(fā)出訴訟案件。
據南華早報等媒體報道,畢馬威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的數位前和現合伙人因為藐視法庭(court contempt),而遭香港高等法院傳票(contempt summons)。
這是因為畢馬威拒絕遵循香港法院于2016年發(fā)出的法院令,該法院令要求畢馬威向破產清算人(Borrelli Walsh)交出其審計客戶的相關審計工作底稿。畢馬威的這家審計客戶是曾經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現在已經被摘牌)的中國醫(yī)療技術公司(China Medical Tehnologies Inc.)(“中國醫(yī)療”,一家在開曼注冊的中概股公司,公司的主要業(yè)務由三家子公司運營,包括北京德源生物等)。
畢馬威拒絕向香港法院提供審計底稿的理由是,這會違反中國相關法律。因為中國醫(yī)療的審計報告是畢馬威華振這家在中國大陸注冊的畢馬威成員所簽發(fā)的,所以如果沒有經過監(jiān)管部門的授權,該事務所無權向法院提供審計底稿,否則將會違反中國相關法律。
據路透社提供的信息,香港高等法院于2017年11月份發(fā)出傳票,共有91名個人被法院傳喚;這91名是畢馬威中國(包括大陸、香港和澳門)的現任和原合伙人;他們每個人都將成為本次藐視法庭案的被告;如果違背香港高等法院的法院令,其結果可能會導致這91名合伙人或被刑事處罰(crimimal penaltie)、每周的罰款等。這將會是歷史上針對會計師行業(yè)的最大規(guī)模法庭傳喚。
此次將畢馬威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成員所拖入水的中概股公司是中國醫(yī)療技術有限公司。
該公司2005年8月在美國納斯達克IPO,融資9600萬美元,每個ADS 15美元;
此后,該公司進行了三次公開債券發(fā)行,分別如下:
(i)2006年11月21日,發(fā)行1.5億美元年息3.5%的可轉換債(2011年到期);
(ii)2008年8月15日,發(fā)行2.76億美元年息4%的可轉換債(2013年到期);
(iii)2010年12月6日,發(fā)行1.5億美元年息6.25%的可轉換債(2016年到期)。
2011年該公司遭遇Glaucus Research 研究機構的做空;做空機構指控該公司通過虛高并購交易價格挪用公司資金;
2012年3月份,該公司股票被納斯達克摘牌;
2012年5月,由于債利息逾期,債權人要求該公司清算;SEC 同時暫停該公司的ADS,并質疑該公司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
2012年8月31日,該公司在紐約申請破產保護。至今,該公司所發(fā)行的約4億美元債券沒有償還(2013年到期的2.465億美元和2016年到期的1.5億美元),投資者損失慘重。
2017年3月20日,美國司法部正式起訴中國醫(yī)療科技公司的CEO 和CFO,指控他們盜走公司高達4億美元的資金。此案正在進行中。
此前,該公司于2011年12月遭遇股東集體訴訟,不過后來原告撤訴。
該公司2005年IPO 之后至2010年的審計師是畢馬威,2011年的審計師為普華永道中天。不過據訴訟透露,由于該公司CFO 拒絕配合審計,普華永道后來選擇辭職。
而此次將畢馬威拖入水的則是其中之一主要人物,則是該公司的CFO;而該CFO,原來就是畢馬威的審計經理??磥?,這是坑前東家了。不過對畢馬威中國而言,被前員工或者合伙人坑這不是第一起,去年所爆發(fā)的輝山乳業(yè),其CFO 也是畢業(yè)于畢馬威。坑前東家的事情,是最令人痛心了。
此前,就中概股危機而爆發(fā)的審計跨境監(jiān)管,在香港,安永也遇到類似挑戰(zhàn)。經過一番的法庭搏斗,安永最終同意向香港證監(jiān)會提供了其審計客戶Standard Water 的某些審計工作底稿(雖然審計工作尚未最終完成);Standard Water 這家市政供水服務公司,最終放棄了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募股的計劃。
就畢馬威這91名原和現合伙人的法院傳票之案,其實是和審計的跨境監(jiān)管相關。以下是摘自《跨洋大鏖戰(zhàn)II:中國概念股的華爾街淘金路》中關于審計跨境監(jiān)管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這里所涉及的是中概股公司審計的跨境監(jiān)管問題。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這個問題產生的原因,和過去幾年所發(fā)生的一些重要里程碑事件:
中概股危機回購
2011年上半年中概股仍然十分火爆,包括人人,奇虎360,IPO 時候的市盈率都非常高;但中概危機在2011年下半年全面爆發(fā),從全年角度看:做空、破發(fā)、縮水、停牌、退市、私有化、停止上市、集體訴訟這些詞語成為2011年來中概股的主題詞。2011年在美新上市的公司僅有11家,第四季度甚至一家都沒有上市。這一低迷現象延續(xù)到2012年,2012年全年,只有兩家中國企業(yè)在美國成功上市,中國企業(yè)赴美上市進入冰封期。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yè)在2010年退市的僅有3家,上市的高達42家,而到了2011年,退市的企業(yè)數量激增到41家,上市企業(yè)減少至14家。2012年,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yè)退市的數量超過20家,包括同濟堂、樂語中國、康鵬化學、安防科技、中消安、泰富電氣和環(huán)球天下等等。迅雷、盛大文學、拉手網、凡客,神州租車等也取消了赴美IPO計劃。
而那些已經上市的中國概念股股價值出現大幅下挫,有的公司股價出現攔腰折半,甚至一批中概股淪為了“仙股”,面臨被摘牌的尷尬境地;2010年共有55家中國公司赴美IPO,其中50家已經破發(fā);2011年以來,赴美IPO的10個中國概念股,除了奇虎360外,全部破發(fā)。截至12月底,納斯達克中國指數下跌至151.79點,與高峰時相比跌幅達38%。
1996年成立的東南融通,是金融軟件制造和服務公司,員工超過8000名員工。2007年10月24日,東南融通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IPO發(fā)行價為ADS 17.5美元(1ADS=1普通股),融資1.826億美元。東南融通股價在2010年11月達到42.73美元的峰值,最高市值曾達24億美元。2011年4月26日東南融通被Citron指控造假;2011年5月23日東南融通宣布,德勤已經于2011年5月22日終止了與東南融通業(yè)務關系;2011年8月17日,東南融通在停牌整三個月后正式退入粉單市場。東南融通事件全面引發(fā)中概危機。
中美審計跨境監(jiān)管之爭
中概做空潮爆發(fā)之后,美國監(jiān)管方加強了對中概股的監(jiān)管。
2011年5月27日,SEC 向德勤上海發(fā)出傳票(subpoena),要求后者于2011年7月8日之前提交和東南融通審計相關的工作底稿。但是德勤上海一直沒有向SEC 提交任何相關文檔。
2011年9月8日,SEC 向美國地區(qū)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強制執(zhí)行該傳票(subpoena enforcement action)。
2012年5月9日,SEC 對德勤上海發(fā)起行政訴訟(an enforcement a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要求德勤上海提供相關工作底稿。這是SEC 第一次依照薩班斯法案106條款,起訴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該條款明確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向SEC 提交審計底稿的責任。
2012年12月3日,SEC 對中國“四大”和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發(fā)起行政訴訟,要求這些事務所提交9家在美上市的中國概念股相關審計底稿。
2013年5月,中美雙方先后宣布,中國證監(jiān)會、財政部與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jiān)管委員會(PCAOB)的執(zhí)法合作備忘錄已經在5月7日簽署,10日正式生效(共8頁),談判兩年有余的中美審計跨境執(zhí)法合作破冰。PCAOB此后開始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方面提供的相關調查案件的審計底稿文件。
根據該份協(xié)議,PCAOB要向中國證監(jiān)會和財政部提出要求,經過中方審核同意之后,允許PCAOB針對正在調查的案件從中國方面獲取相關的審計底稿。
2013年7月中方開始向PCAOB提供相關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該備忘錄的一個重要限制在于,沒有將SEC囊括進去。PCAOB方面表示,該備忘錄無法解決SEC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拒絕提供審計底稿而發(fā)起的訴訟。也就是說,PCAOB可以基于自身調查案件而從中方獲得文件,在告知中方后和SEC共享,但是SEC不能通過PCAOB向中方調取前者所需要的其他案件的審計文件。
2013年12月13日,媒體報道,中方至少已經向美方提供了6家中概公司的審計底稿。
2014年1月22日,在經過12天的聽證之后,行政訴訟法官Cameron Elliot初步裁定,中國“四大”和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故意(willfully)拒絕向SEC 提供相關審計工作底稿,屬于故意違背薩班斯法案的106條款,Dodd Frank 法案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案;由此,行政訴訟法官向這五家會計師事務所發(fā)出6個月的業(yè)務禁止令,暫停審計美國上市公司六個月。當然,這個是初步裁定,并不馬上生效,允許被告上訴。“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馬上聯(lián)合聲明,將會上訴。
中國證監(jiān)會公開表示,對該裁定結果表示失望,并認為這一裁定無視中方在推進中美跨境監(jiān)管合作所做的努力和已經取得的進展。雙方的談判開始陷入僵局。
此后,在中國證監(jiān)會協(xié)助下,中國“四大”所向SEC 陸續(xù)提供了相關審計底稿;在此過程中,“四大”所申請SEC 重新考慮禁止令,而SEC 的執(zhí)法部門也正有此意。
2015年2月6日,SEC 和中國“四大”所達成和解協(xié)議,“四大”所每家各同意付款50萬美元,同時承認其之前沒有向SEC 提交相關文檔。同時,SEC 要求“四大”所在接下來的四年中,在向SEC 提供類似資料方面,確保執(zhí)行SEC 所要求的具體步驟(包括底稿提供要及時,要有效等等),以滿足SEC 的要求;如果“四大”所無法滿足這些要求,SEC 可以重新指控“四大”。而SEC 對大華所得訴訟則仍然持續(xù)進行。
單純從技術層面看,如果向SEC提供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底稿,無疑會增加這些事務所本身及其所審計中概股公司的訴訟風險,包括SEC 提起的訴訟和股東集體訴訟,因為在股東集體訴訟中,原告也可以采用SEC起訴狀的相關詳細內容;尤其是審計工作涉及到大量職業(yè)判斷,既然是判斷,那么指控方就很容易根據審計結果對所實施的審計程序提出異議,而從美國法律角度看,涉及到審計程序的爭議如果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需要通過庭審過程中陪審團來做最終裁決,這無疑是增大了訴訟的復雜程度。
不過在美國證券案例法下,被SEC起訴之后,如果達成和解,那么SEC的指控通常不會成為股東集體訴訟的證據;而且,正在進行的另外一場訴訟,起訴狀中所指控的內容,通常也不能成為股東集體訴訟的起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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