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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寶馬案司機重做精神鑒定 聚焦四大焦點

    來 源:新京報發(fā)表日期:2016-05-12

        昨日上午,南京市中院官微發(fā)布消息稱,5月9日,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做出決定,對南京“寶馬車撞人”案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北京一機構接棒“鑒定”

        據(jù)介紹,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季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訴到法院。法院受案后,被害人近親屬對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南京腦科醫(yī)院)作出的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申請對王季進作案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予以重新鑒定。

        對此秦淮區(qū)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負責審理此案的合議庭聽取多方意見認真進行了評議,決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據(jù)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官網(wǎng)介紹,該所2010年被遴選為十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之一。

        歷時近一年未開庭審理

        此前,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表明,嫌犯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區(qū)石楊路附近一輛飛馳的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F(xiàn)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進駕駛牌號為陜AH8N88寶馬轎車在道路上違反限速規(guī)定超速行駛(經(jīng)鑒定,車輛通過事發(fā)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在直行、左轉信號均為紅燈的狀態(tài)下,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通過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且事發(fā)后棄車逃逸。

        此案歷經(jīng)近一年后,仍未開庭審理。

        焦點1

        鑒定機構由誰敲定?

        雙方均可申請,司法機關委托

        南京“寶馬案”受害方代理律師,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曹艷秋告訴新京報記者,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屬有需求的,均可以個人名義,向司法機關提出精神鑒定的申請。司法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再委托具備條件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在寶馬案中,第一次鑒定申請由嫌疑人方提出,公安機關受理,而現(xiàn)在,則由受害方提出,由法院受理。”曹艷秋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在受理申請后,對應的鑒定機構由司法機關指定。“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可由申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但在刑事案件中,則由司法機關進行委托,以確保權威性和公正性。”

        北京朝陽法院刑二庭宋磊法官表示,“在平時的案件審理中,最經(jīng)常的情況就是被告方提出被告人性格孤僻、內向,跟別人交往少,精神抑郁從而導致案發(fā),要求做精神病鑒定,司法機關結合他的表現(xiàn)以及是否有精神病史等因素,認為具有存在精神障礙可能的,就會啟動鑒定程序。”

        哪些機構可以進行“精神鑒定”?根據(jù)司法部發(fā)布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一家司法鑒定機構除了需要具備名稱、辦公場所、不少于20萬的資金和明確的業(yè)務范圍外,還需具備開展業(yè)務必備的儀器設備等。此外,對于每項業(yè)務,都需有三名以上具有執(zhí)業(yè)資質的鑒定人。

        曹艷秋告訴新京報記者,由于相對嚴苛的準入條件,具體到每一地或者每一項業(yè)務而言,能夠選擇的鑒定機構并不多。“寶馬案中,出具首份鑒定報告的南京腦科醫(yī)院,便是一家能夠進行法醫(yī)精神病鑒定的機構。”

        宋磊法官表示,鑒定機構獨立于司法機關之外,是中立的第三方機構,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隸屬關系,這樣才能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性。

        焦點2

        為何更換鑒定機構?

        受害方律師稱鑒定醫(yī)院曾收治嫌犯

        在南京寶馬案以及川師大殺人案中,受害者家屬均對相關機構出具的精神鑒定報告提出了異議。

        今年3月,司法部發(fā)布《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guī)定:當原司法鑒定人出現(xiàn)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zhí)業(yè)資格、超出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組織鑒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不過,鑒定機構依然由司法機關指定。

        曹艷秋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在寶馬案中,受害方律師團發(fā)現(xiàn),出具精神鑒定報告的南京腦科醫(yī)院,本身即為王季進此前接受治療的醫(yī)院。“我們認為,在鑒定中,南京腦科醫(yī)院應當回避。”曹艷秋說,也正是基于此,他們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進行精神鑒定的申請,并獲法院支持。

        據(jù)南京市中院通報,新的鑒定機構為“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新京報記者查詢得知,這是一家隸屬于中國政法大學證據(jù)科學研究院的研究機構,前身為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在該鑒定機構的官網(wǎng)上,新京報記者看到,其提供精神鑒定的法醫(yī)心理學研究室擁有6名鑒定人員,均為高級職稱。

        再次鑒定為何選取了一家異地的鑒定機構?律師曹艷秋表示,按照常規(guī),重新鑒定時應該選取資質更為高級的鑒定機構。鑒于南京腦科醫(yī)院已經(jīng)是南京地區(qū)最為權威的鑒定機構,重新選擇時,只能選擇異地的機構。“法大鑒定所在精神鑒定方面是全國領先的,因此合議庭選擇了這家。”

        “理論上來說,只要理由充分,在同一個案件中,雙方均可不限次數(shù)地提出重新鑒定要求。”曾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六年的前法官俞曦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出于節(jié)約司法成本的考慮,法院一般只給一次重新鑒定的機會。“當涉及影響特別重大的案件時,可能會有多次鑒定。”

        焦點3

        鑒定能否“蒙混過關”?

        “可能性很低,通過會談摸底,接近案發(fā)狀態(tài)”

        精神類疾病往往具有潛伏性和突發(fā)性的特征。鑒定人員如何確認嫌犯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

        南京腦科醫(yī)院心理衛(wèi)生專家陳建國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實際精神鑒定中,他們往往采取由點到面,由表及里的鑒定方法。“以對王季進的鑒定為例,我們先是通過與其會談,在言語中把握他的認知模式、思維活動和行事特點,初步把握他的精神狀態(tài)。”陳建國說,隨后,鑒定人員還走訪王季進的親友和同學,在更大的維度上了解他的精神情況,并輔以相應的技術手段和病理研究,最終得出鑒定結果。“在調查中,鑒定人員發(fā)現(xiàn)王季進案發(fā)前曾經(jīng)有過報警自稱被追殺等反常行為,我們傾向于認為,此時他的精神已經(jīng)不再是正常狀態(tài)。”陳建國說,他們就是通過這些手段,去無限逼近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去盡可能還原嫌疑人精神活動。

        在陳建國看來,精神障礙的誘因有多方面,童年陰影、成年后遭受的重大打擊以及持續(xù)的精神壓力,都可能導致精神障礙。在川師大殺人案中,嫌疑人便長期患有抑郁癥(屬于精神障礙),在受到外界誘因時,就可能爆發(fā)。

        “作為鑒定機構,我們扮演了一個中立的角色,不評價,更不判斷。”陳建國說。

        “精神障礙”鑒定能否蒙混過關?陳建國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司法鑒定中,精神類疾病的認定包含了一整套的檢查程序和診斷標準,涉及一個人的認知、行為和過往經(jīng)歷,從理論上來說,要想“蒙混過關”相當不容易。“不能絕對地說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低。”陳建國說。

        “有沒有精神病是由專業(yè)的鑒定人員說了算。”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補充說,就算被告人曾經(jīng)患有精神病,拿出了診斷書,也很有可能實施行為時并非發(fā)作期,該判還要判。

        焦點4

        “精神障礙”是“免死金牌”?

        前法官稱免死可能大;無刑責也要強制醫(yī)療

        北京朝陽法院刑二庭宋磊法官表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存在精神障礙的病人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二種是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人。但如果其在犯罪時精神正常,那刑法中也同樣視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種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人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目前司法機關對于量刑的態(tài)度是,盡量慎殺、少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前法官俞曦說,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據(jù),當事法官也比較傾向于采用這樣的報告。而在“慎殺”的大環(huán)境下,法官往往會“刀下留人”。“也就是說,面對這樣一份精神鑒定報告,嫌疑人很大程度上可以免死。”

        對于“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說法,宋磊法官表示,被告人有沒有精神疾病需要獨立于司法機關的、專業(yè)的精神鑒定機構出具專業(yè)的鑒定結果,經(jīng)控辯雙方對鑒定結論進行舉證質證,最后由司法機關作出判定。“法院在裁判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時會考慮其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對辨認控制能力的影響等因素來綜合進行認定。”

        “此外,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也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甚至進行強制醫(yī)療。”

        易勝華介紹,此前,轟動一時的“朝陽大悅城精神病男子持刀砍人案”的被告人就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警方的偵查階段,便直接對其作出了強制醫(yī)療的處理,“從刑事責任角度講,精神病人雖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關到精神病院去。”

        回顧寶馬肇事案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市一輛飛馳的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F(xiàn)已查明疑犯王季進駕車超速行駛,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發(fā)后棄車逃逸。

        ●2015年6月28日

        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區(qū)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該院經(jīng)審查并于7月4日做出批準逮捕決定。

        ●7月初

        根據(jù)王季進肇事前后異常表現(xiàn),同時根據(jù)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托辯護律師的申請,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8月31日

        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本文關鍵字:精神鑒定,寶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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