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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民三庭庭長解讀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司法解釋(二)

    作 者:周斌 李豪 來 源:法制網發(fā)表日期:2016-03-22

        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就《解釋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作了介紹。

      一、制定背景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發(fā)布《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在依法保護專利權人利益、激勵科技創(chuàng)新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五年多以來,專利侵權案件穩(wěn)步增長,所涉法律問題深度觸及專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術事實愈加前沿和復雜,市場價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北京、上海、江蘇等地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出臺有關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特別是《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chuàng)新激勵機制,建設國家創(chuàng)新體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集中審理專利等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案件。為確保專利法的正確實施,統(tǒng)一和細化專利侵權裁判標準,及時回應科技創(chuàng)新對專利審判的新期待,有必要再次起草有關專利侵權判定標準的司法解釋。
      早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即開始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標準的專項調研。2014年初列入司法解釋立項計劃后,又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征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專利代理人、企業(yè)和行業(yè)協會的意見,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梳理、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條文草案歷經十六次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通過了該司法解釋。
      二、主要內容
      《解釋二》共31條,主要涉及權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專利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條文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專利權司法保護力度,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盡可能地解決專利訴訟中“周期長、舉證難、賠償低”等突出問題。
      例如,《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專利法修訂草案也有類似的條文。實踐中,間接侵權人與最終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侵權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并不構成共同過錯。但是,間接侵權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產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而仍然提供給侵權人實施。鑒于間接侵權人明顯的主觀惡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權行為的專用品或者其積極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故將其納入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制的范圍。這并不意味著在現行法律框架之外給予專利權人以額外的保護,而是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應有之義,符合加強專利權人保護的客觀實際。
      又如,針對“舉證難、賠償低”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專利侵權訴訟中有關賠償數額的舉證規(guī)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參考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證據妨礙規(guī)定的基礎上,根據專利權人的初步舉證以及侵權人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并將此與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賠償額的計算順序相銜接。
      再如,針對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的問題,《解釋二》也作了針對性的規(guī)定。大家知道,在我國現行專利法律框架下,權利人起訴被告侵犯其專利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事侵權訴訟。此時,被告往往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另行提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而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又無權審查專利權的效力,這時通常是先中止民事訴訟,等待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的結果。然而,專利授權確權程序過于繁冗,循環(huán)訴訟和程序空轉的情況更為突出,不利于糾紛的實質性解決。為提高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效率,盡可能緩解審理周期較長的影響,充分考慮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改變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比例較低的實際,《解釋二》第二條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即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并通過“另行起訴”給權利人以司法救濟途徑。之所以采用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而非實體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主要是考慮若無效決定被行政裁判推翻,則權利人仍可另行起訴。
      雖然上述兩個條款在提高訴訟效率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受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民行二元分立”導致專利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的問題。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還需要從立法層面進行改造。
      (二)堅持折中解釋原則,強化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增強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性,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促使專利文件撰寫水平的提高。
      作為劃定專利權權利邊界的標尺,權利要求是專利法的核心概念。2009年發(fā)布的專利法司法解釋曾體現了強化權利要求公示性的導向,《解釋二》繼續(xù)貫徹了這一指導思想,旨在增強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性,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這也是充分考慮中國現階段專利質量總體上還處在較低水平的現狀以及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實施的需求。
      《解釋二》第五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分別針對的是前序特征、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制備方法和數值特征中的強調用語,規(guī)定上述特征和用語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上述特征和用語是否作為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授權確權階段應當解決的問題,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此不宜再甄別,也就是說,專利文件撰寫人應當在專利申請階段對于上述特征的表述給予足夠的注意。
      《解釋二》第七條明確了實踐中爭議已久的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也凸顯了對權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以及維護社會公眾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信賴。因為歷次版本的《專利審查指南》對于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規(guī)定是相同的,即不得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特征之外的其他組分,除非是無法避免的常量雜質。通過長期的專利實踐,此撰寫方式和解釋規(guī)則已為業(yè)界普遍接受?!督忉尪返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的解釋規(guī)則與《專利審查指南》保持了一致。此外,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原則上不適用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應當審查被訴侵權產品增加的技術特征對于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否產生實質性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文字表達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權利要求書對專利技術方案的概括難以做到全面、精準。而且,專利文件撰寫水平的提高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強調權利要求公示性這一基本導向的同時,權利要求的解釋需要保有一定的彈性,避免“唯文字論”,使真正有技術貢獻的專利能獲得比較周延的保護。
      (三)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既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又避免專利權不適當地擴張,防止壓縮再創(chuàng)新空間和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免除其賠償責任。爭議在于,善意的使用者在證明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是否還應停止使用。實踐中,侵權產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購買的是侵權產品,因使用者在侵權行為鏈條的末端,容易被權利人發(fā)現,故權利人往往選擇起訴使用者。即使制造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均為共同被告,若依照專利法第七十條,使用者僅免除賠償損失,其仍應承擔停止使用的侵權責任。若不停止使用,則需支付專利使用費,作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為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根據利益平衡原則,《解釋二》第二十五條通過但書將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在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該條免除了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使用的責任,與專利法第七十條存在沖突;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在制度本意上,設立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是為了打擊侵權源頭,而制造者才是侵權的主要源頭。Trips協議亦未要求善意使用的行為應被禁止。使用者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在客觀上提供了合法來源,且在獲得該侵權產品時向銷售者支付了合理對價,理應阻卻專利權禁止力的延伸。專利權排他性強,但不等于可以無限擴張。專利法不僅僅是專利權人的法,一味地強調專利權人單方的利益,置善意使用者的正當利益于不顧,將侵占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間、妨礙交易安全,這并非專利法第七十條的原意,也有違利益平衡的法律基本精神。我們在征求有關立法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解釋二》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有關判令停止侵權行為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侵權人一經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關于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專利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督忉尪返诙鶙l屬于在個案中對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確定,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適用的應有之義。雖然專利法規(guī)定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但《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與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并行不悖。若將行政機關頒發(fā)強制許可作為民事侵權訴訟的前置程序,則將導致民事訴訟的中止,人為地將救濟程序復雜化,不利于及時定紛止爭。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極特殊的例外情況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訴行為,停止侵權仍是專利侵權責任的基本方式。
      此外,《解釋二》還對近年來倍受關注的功能性特征、標準必要專利、禁止反悔規(guī)則、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等問題作了規(guī)定。
      《解釋二》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營造有利于創(chuàng)新的法治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豐富和完善了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將進一步遏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進一步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chuàng)新的導向作用,進一步有效激勵自主創(chuàng)新和技術跨越,為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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