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樹民:個稅費用扣除標準不宜過多提高
來源:中國財經報
“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宜過多提高,否則不利于政府各項政策的協(xié)調。”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岳樹民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說,如果是為了照顧中低收入者,不如用提高保障水平等政府轉移性支出的安排來實現(xiàn)。
從2005年至今,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已經上調兩次。此次提出繼續(xù)上調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隨著物價上漲,居民生活成本也在上升,可以通過提高扣除標準來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費用,并適當減輕其稅收負擔;二是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功能。
而岳樹民認為,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對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稅收負擔的作用微乎其微。那么,扣除標準的提高究竟照顧了誰?
岳樹民算了一筆賬:目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是2000元,也就是說,所有人都可以從收入中扣除2000元后才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一種情況是,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他原本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便把扣除標準提高到3000元、5000元,對這些低收入者來說毫無意義,他并沒有得到照顧。
第二種情況是,假如扣除標準提高了5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中低收入者按5%的稅率計算,每月少繳25元;高收入者按10%稅率計算,每月少繳50元;最高收入者按45%稅率計算,每月可以少繳225元。由此可以看出,扣除標準提高的結果是,“越是高收入者越被照顧,越少繳稅”。因此,“為了照顧低收入者才提高扣除標準”的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時,減稅越多,相當于稅后收入越高,這會造成新的不公平,也與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初衷背道而馳。
個稅費用扣除標準不應該提高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目前我國的扣除標準遠遠高于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水平。
岳樹民從法理角度分析說,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是為了維護個人的最基本生存權而對個人所得免予征稅的部分,也就是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不被課稅。部分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基本與本國貧困線相當。依據(jù)法理并參照國際經驗,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以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參考更符合實際情況。
2010年,上海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全國最高的,即每人每月425元,如果一家三口都沒有收入,按照425元計算,1275元就是三口之家一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了。浙江省今年最低工資標準是全國最高的,即每月1310元,也就是說,這個數(shù)額可以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顯而易見,即使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人數(shù),2000元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相對于城鎮(zhèn)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都高出許多。這種情況于法理、于客觀規(guī)律、于他國經驗都有較大偏差。所以,當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沒有提高的時候,不宜過分提高扣除標準。
岳樹民認為,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只不過是在制定個人所得稅法時一種人本主義的體現(xiàn),若想通過調整它來實現(xiàn)過多的目標并不現(xiàn)實,可能會適得其反。如果要照顧中低收入者,應該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多想辦法。
岳樹民把北京公交車票的改革視為照顧中低收入者最成功的例子。現(xiàn)在北京公交車票是4角錢,一天上下班只需8角,而原來一天需要2元,這樣,每天省1.2元,按照20天工作日計算,一個月省24元。從數(shù)量上講,公交車票降到4角錢與扣除標準提高500元對中低收入者來說少花的錢差不多,但是對于公平分配,對于提高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意義不一樣。減稅的25元錢,需要照顧的與不需要照顧的都減了,而且越是高收入者減得越多,而財政支出的24元公交補助,是真正補助給了那些坐公交車的低收入者,這對于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效果顯著。
岳樹民強調說,調節(jié)收入分配不是目標,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才是目標。與其提高費用扣除標準,還不如對低收入者提供補助、救濟,通過提高保障水平等政府轉移性支出的安排更為實在。